国家税务总局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,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,局内各单位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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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进一步优化税务法律方法,改进税收营商环境,依据《全国税务系统深化“放管服”变革五年工作方案(2018年-2022年)》(税总发〔2018〕199号),在执行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处理企业税务刊出程序的告诉》(税总发〔2018〕149号,以下简称《告诉》)要求的基础上,现就更大力度推动优化税务刊出处理程序有关事项告诉如下:
进一步扩展即办规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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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契合《告诉》第一条第一项规则景象,即未处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,主动到税务机关处理清税的,税务机关可依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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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契合《告诉》第一条第二项规则景象,即处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、无欠税(滞纳金)及罚款的纳税人,主动到税务机关处理清税,材料齐全的,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;材料不齐的,可采纳“许诺制”容缺处理,在其作出许诺后,即时出具清税文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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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经人民法院裁决宣告破产的纳税人,持人民法院完结破产程序裁决书向税务机关请求税务刊出的,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,依照有关规则核销“死欠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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